撤銷無償贈與行為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5288號
TPEV,114,北簡,5288,202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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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528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陳怡汝

王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
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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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