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5035號
TPEV,114,北簡,503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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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5035號
原 告 高聿

被 告 陳大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85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其中新臺幣317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8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
行為地,既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政風室,位於臺北市萬華
,屬本院之轄區,依上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6月29日間,任職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下稱北市聯醫)政風室第二股科員,而被告為同機構
之政風室主任,於112年2月至3月間多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故意對原告謾罵,於112年2月3日及同年3月1日
,辱罵原告關於「你他媽都在混」。並於112年3月9日,以「
工作都沒做好」、「不想讓你去念書」、「去念書沒有用」、
「念書只會讓你更不會思考」等語侮辱原告,及為如附表所示
之妨害名譽及精神傷害之行為及言論(下稱系爭言論)。被告
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言論,已妨礙原告名譽,並侮辱原告,
造成原告身心受創、精神狀況不佳,因而前往身心科就診,且
原告精神上因此受有損害。原告因身心狀況而前往就診,支出
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9,855元,並因前往就診而支出交通
費用2,030元,而原告又因遭被告侮辱,精神上受有痛苦,故
得向被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之精神慰撫金100,000元。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510元。
二、被告抗辯則以:
㈠被告其實並未辱罵原告,原告所提出之譯文有節錄之情形。被
告於工作上有向原告提出問題,原告若答不出,便會說因某原
因而無法這樣做,被告就會再詢問原告,原告便會閃躲問題、
一直找理由,然被告之目的,係為解決工作問題,被告並不知
悉原告之壓力很大,原告在職時亦不曾提及。又附表所示之系
爭言論中,有關譯文「白痴」之詞,此句話之音量聽起來特別
小,適時原告位於被告右側,有另1人位於被告左側,還有另1
人在桌子對面,係桌子對面之人與被告談話,被告如果是對著
對面說話,聲音變很小的話,可能是被告很無奈在抱怨,原告
說被告說過的話被告應該記得,但被告並不記得;於該3月27
日之譯文跟時間,雙方討論過程中,不斷呈現原告之工作沒有
結果,原告做的,被告問原告結果為何,沒有,就是原告做的
不好,被告講了一句話說白痴,原告沒有說對其造成很大傷害
,或是因為原告工作每一個問題,都無法清楚說明及結果,造
成原告自己之壓力,請法院再審酌。被告並非對同仁非常苛刻
之主管,僅是被告對眾人之要求標準嚴格,對每1個人都是如
此,並非專對原告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且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
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
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
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
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上所謂「名譽權」,係指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通常係
指其人格或信用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而若以言語、文字
、漫畫或其他方式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
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往來等,即屬名譽權之侵害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並不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準,而應以現
代社會一般人之評價標準,客觀判斷之,且行為人之行為苟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
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
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
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
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
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又名譽既然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
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至侵害名譽
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如以文字影
射不實事實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
㈡本院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使原告身心受創,並因此
而前往身心科看診、還支出相關費用及精神上受有痛苦等情,
然此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審酌如附表所示之系爭
言論,被告雖辯稱其目的係為解決工作問題,其並非苛刻之主
管,只是對大家之要求標準嚴格一節,然而,被告固為原告之
直屬上級主管、對原告之工作內容有督促、考核之權利與義務
,惟其對原告所為言詞或行止,仍應侷限於原告工作內容部分
,而非即可逾越於工作內容範圍之外,而對原告本身或私生活
行為,恣為負面指摘、揶揄或謾罵等行為,先予說明。
⒉經審視系爭言論後,被告於附表編號1中對原告所為「...你只
白癡而已」、編號2中對原告為「...妳乾脆跳樓算了」等言
語,其言詞內容已逸脫對原告工作上之監督範圍,並且已達對
原告個人自身之貶損,顯然並非僅針對原告於工作上不足部分
所為之評論,堪認被告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人格權益至明。
⒊至於,系爭言論除上開2以外之其他部分,原告雖主張該等部分
之言論,亦造成原告身心受創、侵害原告之權利云云。然而,
細究其內容,被告所陳述者,多為針對原告工作內容上不足或
有缺漏、尚未完成之部分,被告使用之詞彙或態度,或使原告
內心感受到不快,然基於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此等言談尚
不當然損及原告之人格權益致構成侵害原告之行為。是以,系
爭言論中,除上開附表編號1中「你只會白癡而已」、編號2中
「妳乾脆跳樓算了」等部分事實,有侵害原告之權利,原告其
餘主張被告所為部分,經核難認對原告構成侮辱或侵害其人格
權益,則本院認為原告主張侵害其權利云云,舉證尚有不足,
當無從對原告為有利之認定。
⒋綜上,被告既有為前開編號1、2中所示「你只會白癡而已」、
「妳乾脆跳樓算了」之達具侮辱原告人格權益之言語,使原告
身心發生狀況,並因此而前往就診,並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
,已侵害原告之權利,且依卷存醫療記錄,難認無民事上之相
當因果關係,是原告自得就被告侮辱原告前揭部分行為,請求
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至明。
㈢茲就原告請求損害之金額部分,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9,855元部分:
 原告此部分請求,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門診收費標準、醫
療費用單據、預約回診電子郵件、知情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1第65至69、105至109、167至177頁),並經本院職權調
閱原告病歷資料(見本院卷2)。被告對此部分金額,均無爭
執,堪認原告確有因身心狀況前往看診而支出相關費用,故原
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就診交通費用2,030元部分:
 原告此部分請求,經本院比對原告就診之時間及相關醫療單據
,堪認原告有因前述前往身心科就診而支出此部分交通費用,
且被告已對上開金額亦無爭執,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⒊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部分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致受傷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
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各項影響、被害人身心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
之數額。
⑵審酌兩造原為同一單位之長官、部屬,具有上下階級關係,被
告或因領導統禦習慣、求好心切、或因欲使業務推展順利或使
原告達成工作目標等理由,而對原告在工作上為監督、考核,
然積極指導下,仍應注意用字遣詞之禮節及適當,並且應與原
告工作上相關之事項為監督、考核,而非逸脫於工作範圍之外
對原告個人為較為負面批評甚或辱罵。然被告於系爭言論中,
以:你只會白癡而已、那妳乾脆跳樓算了等語,對原告為工作
事項以外之侮辱,使原告身心受創,所為實屬不該,原告並因
而且因自身其他緣故而前往身心科就診,業提出相關之診療收
據支出,其之精神上遭受到痛苦程度,應可認定,並審認本院
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內容中兩造
之財產狀況(詳本院禁閱卷),被告財產及收入皆較原告為高
,兩造財產資力之情形,參以被告前述侵權行為態樣,被告事
後積極欲與原告和解,但尚未獲原告同意,被告亦當庭表示此
事發生後2年間,其壓力很大、非長煎熬,但其完全不記得曾
說過這些話等節,堪認本件發生之原因,雙方於職場上溝通無
暢達,亦屬之,以及其他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慰撫金,就本院認定之前揭範圍事實,於8,000元應為適當。
原告本件請求精神慰撫金100,000元,在上開範圍內,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所據,應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9,885元(9,855+2,030+8,000=19,885),為有理由,自應
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為無理由,而應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之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資料
,核與本件判決所得心證及結果均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760元合    計          1,760元
附表:原告提出之譯文
   被告對譯文下開內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50頁) 編號 錄音 時間 譯文內容 1 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15分許錄音譯文 陳主任(按:即被告,下同):而且這個趙小姐她年齡多大? 曾股長:72年次 我(按:即原告,下同):是詹小姐 陳:那這個年齡有什麼關聯性? 我:(思考) 陳:妳唸這麼多書,對妳幫助不大啊,理解了嗎?妳完全沒有想過20幾歲跟40幾歲有沒有差異?妳在詢問的過程中間從來都不(聽不清楚),這時候會有攻防,她已經有防備而且在跟妳對抗,不像院區的人對妳誠實以告。 【中間討論案情,略】 陳:第二個,所謂的基礎就是證據,那我們有什麼證據?妳看那個影片有沒有正面? 我:有,兩個有 陳:對,正面那個服裝寫什麼醫院? 我:有點糊,因為其實 陳:應該是有點霧,妳媽的有點霧媽的(前面不確定是否為髒話) 曾:那跟主任報告一下,聿琪今天早上再去看那個影片的時候,她是用雲端傳的,那個雲端連結已經不能開了 我:我星期六看的時候就已經不能開了 曾:可能表示她已經把那個影片下了,可能就沒辦法看 陳:(長嘆氣),聿 我:影片我有下載下來 陳:那妳在那邊跟我講什麼啊,真是,妳們(嘆氣),下載是基本的行動,可是當妳們跟我說雲端已經不能看的時候,我就會覺得妳們一定沒有下載 我:不是,我們只是擔心說,今天她下架下來是不是代表檢舉人她對我們也有所防備 陳:防備跟我們有什麼關係? 曾:因為這個可能是她偷拍的,她可能不是用正式的管道拍的 我:其實,我覺得這個可能有違法的問題,就是她偷錄這些影片 曾:她可能也覺得不適合 陳:重要的違法妳不去管,我問一下,她偷錄她是在現場嗎? 我:一個可能在現場 陳:她如果在現場錄,算不算偷錄? 我:我覺得 陳:她在現場錄,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曾:這個如果是病患 我:應該,她如果是拍自己的話 陳:我在現場 曾:她不是錄她自己呀 我:她錄的是別人,因為她有錄到那位詹小姐,也有錄到 陳:所以就變成她有問題,詹小姐在現場看了那麼多人的病歷她都沒有問題? 我:應該說兩個可能都有問題 陳:不是都有問題,自始自終妳們就沒有告訴我詹小姐有問題,結果現在變成檢舉人有問題,檢舉人有沒有吹哨者保護法的問題? 我:但這是兩件事 陳:檢舉人有沒有吹哨者保護法的問題? 我:但吹哨者不是這樣子用的 陳:她現在檢舉這個事情,那請問我們怎樣去確認?她只要說沒有我們就沒有了 我:應該說不確定 陳:那也是另一件事情,我現在要跟你們確認的是說 【中間討論案情,略】 我:我們那天有在診間外面觀察她的穿著 陳:妳們那天有在觀察她的診間外面,觀察什麼? 曾:觀察她是不是有在裡面,出來的時候穿什麼服裝 陳:那妳們觀察有沒有拍照?妳們拍照算不算違法? 我:我們那是公開場合,所以有點不一樣 陳:那你們有沒有拍照? 我:我記得股長有 【中間討論案情,略】 【提示檢舉人提供的影片給主任過目】 陳:這是她嗎? 我:對 陳:這是她嗎? 我:這是我們那天訪談詹小姐 陳:那剛剛走過去三個人,一開始走過去三個人是誰? 我:剛剛,沒有,一開始就她 陳:我一開始看很多人走過去啊 我:沒有啊我現在是從頭開始的話 陳:那我一開始看好幾個人走過去那是哪裡? 曾:那是之後 【中間討論案情,略】 【再次提示檢舉人提供的影片給主任過目】 我:另外一個是背影的關係看不到,那背影的那個剛好是照超音波明顯有民眾的個資,所以我們覺得 陳:這地方是哪裡 我:這是上次提過的在三樓檢驗的地方,照心臟超音波 陳:那那個祕密的就是 我:因為照到民眾啦 陳:我的意思是這邊照到民眾算不算? 我:這邊,因為這邊算公開的區域呀 陳:那哪邊算公開的區域?告訴我這邊哪裡算公開的區域? 我:就是三樓有個門那邊,那時候我們沒有進去,去檢查的時候應該會看到這些,我跟股長那天是在診間外面,那邊是公開的 陳:我現在看到的是這樣啊,妳們要告訴我人從哪邊進去? 我:他們都是從這邊,所以門應該在這裡 陳:那你們看到的門是怎樣? 我:我們應該 曾:一個大的 陳:像這樣的(主任指著我們辦公室的大門)? 我:不是這種 曾:像手術房的 我:對對對 陳:那上面寫什麼? 我:我記得有一個牌牌,但我現在腦袋有點模糊 陳:妳那時候有記嗎?妳那時候沒有記現在當然就沒有記。她的辦公室在哪裡? 我:哪一位的?因為詹小姐應該沒有辦公室 曾:一般的行政辦公室都在九樓 我:對,江部長的我們有在外面路過,但當然沒有進去 陳:許OO的辦公室,許OO她們是都在這裡面嗎? 我:可是那應該不是辦公室 靜宜學長:(向主任回報白袍的事情) 陳:你只會白癡而已,不會…。那白短袍到底誰負責? 靜宜學長:(回答主任問題) 【中間討論案情,略】 我:第三段她照的時候應該是偷拍,所以不可能從正面去拍,就是她也在裡面,因為剛剛那個應該是架在外面偷拍 陳:(聽不清楚) 我:我們還沒問她這個 陳:為什麼?準備什麼時候問? 我:因為想說先跟主任報告 陳:禮拜六不能報告? 我:呃(註:我禮拜六有先向股長口頭並便簽報告,但主任禮拜六休假未進辦公室) 陳:毫無所謂,不管時間長短,跟她慢慢玩 曾:想說先跟主任講也讓主任看到影片 我:這上面其實有個資的 陳:因為很多時候是沒辦法看的,妳們就要去敘述,把重點講出來,讓我理解重點是什麼 我:好的 陳:這種東西就是要及早確認,這種東西有沒有違法才能據以判斷,妳可以據以判斷後才知道要不要用,用了以後可能會對她造成傷害,妳還要不要做,還是妳乾脆先辦她違法 我:沒有,因為我們也不知道是誰錄的,不代表許OO有違法 陳:所以妳要先去確認,去研究,還有現在去問她,她就否認,妳要不要拿出這個來? 我:所以我們才想說先跟主任報告,因為以妨害秘密來說是告訴乃論,被拍到的人如果知道這些是說不定會反過來去質疑這個證據還有是誰做這些事 陳:(聽不清楚) 我:第二段是有一個男生的,第一段是女生 陳:我叫妳第二段就第二段,在那邊囉嗦,還跟我講有個男生有個女生 曾:主任,她只是解釋一下說主任的第二段跟她認知的第二段是不是一樣 陳:我講第二段就第二段 【主任檢視檢舉人提供的影片,略】 陳:第二個,她給妳三段影片,第三段影片可不可以用、有沒有效益,妳們先告訴我這三段影片除了那個可以看到影片的以外,有沒有價值? 曾:只能看到她有進出 陳:我只問妳們有沒有價值?聿琪,第一段跟第二段有沒有價值? 我:第一段相對有,因為第二段其實 陳:第一段有什麼價值? 我:就是代表她有進去這個地方,所以我們可以去確認以研究助理的身分能否進去心臟超音波 陳:那這是第一個問題,那第二段呢? 我:第二段太糊了 陳:妳要這影片是要幹嘛? 我:我只是先把它存下來,因為我不確定究竟能否使用 陳:我的意思是說我要這個影片檔,是希望能幹嘛? 我:是希望能佐證它有去做一些研究助理不能從事的醫療行為 陳:那有沒有達到效果? 我:間接應該可以佐證,但是畢竟一個是背影、一個沒有拍到進去幹嘛,所以 陳:我說第一段 我:單純這段應該沒辦法 陳:那怎麼樣才有辦法有價值?怎麼樣才有用? 我:(思考) 陳:妳要發揮一點想像力,我真該把妳這些東西全部丟掉,妳花太多心思在這些上面(註:主任指的是我辦公桌上的兔子擺飾),我的意思是說今天一個第三者看到了這個影片,怎樣可以佐證妳剛剛講的內容? 我:我會覺得第三者看到的第一反應是這家醫院好危險,我去檢查會被偷拍,所以我覺得一般人看到這個應該會對我們醫院產生 陳:妳要不要轉行?妳要不要轉行不要當政風了?妳不要當政風了,我跟妳講的第三者是叫他來看這個事實有沒有符合妳原先的目標、期望,我講的是這個 我:如果是這樣可能也沒有,因為 陳:所以我才問妳要怎麼樣才能符合妳的期望? 我:應該說這個影片是不是 陳:不要跟我說應該說,我現在就是問妳現在裡面有什麼東西的話就可以符合我的期望? 我:假設第一段跟第三段 陳:不要第一段我就是說這一段 我:這段我覺得沒辦法 陳:我就是跟妳講那要怎樣才能夠符合?(嘆氣)我們兩個一定有代溝。 【主任換問股長,略】 陳:那妳沒辦法取得,妳沒辦法取得因為那樣違法啊,那怎麼辦?涼拌,一刀兩斷,一人一半 我:應該說,如果我們覺得 陳:還去想說人家覺得醫院太危險了,如果這個影片,可以看到病人,可以看到她接著進去,再看到她出來,病人也跟著出來,只要知道這個病人是誰,她有檢驗結果,跟我們這個時間點相符就可以了 我:可是萬一裡面有醫師呢?因為我們不知道裡面還有誰,所以我才想說只有這樣 陳:做筆錄啊,找當事人問啊,當天誰在裡面做 我:可是我們不知道這個影片的時間,可能要再問許小姐是什麼時候拍的 陳:妳不知道時間,妳不知道時間是應該的?妳不知道時間這件事情是應該的嗎?妳現在才想起來? 我:我其實有在想我們不知道影片的時間,剛剛第三個影片 陳:這個也要先跟我報告才能去問嗎? 曾:因為這個如果是手機上面錄的,我們也無法確定她拍的時間 我:對那我們的檔案只會有下載的時間 曾:(聽不清楚) 陳:那妳們到底有沒有認真在查這件事?我意思是說妳們現在講這些東西都這麼負面,都沒有去積極作為,妳們講了半天都是廢話,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有人、有病患,我問許小姐是哪一天哪個時間是什麼人,我可不可以去找到這個人,我能不能找到這個人是誰去訪談她,我可不可以去訪談她跟她確認說當天做的時候誰在裡面 曾:訪談民眾嗎? 我:可是這樣對許小姐來講,她可能會危險,因為這個民眾知道被偷拍了不是嗎? 陳:民眾知道被偷拍了?我就只是問她說許小姐告訴我們什麼時間,我們要給她看這段嗎?民眾是涉嫌人所以要給她看,說她否認她有去過,就給她看妳去過啊,真是,我也不懂,還說我去訪談民眾讓許小姐陷入危機,妳要給她看嗎? 曾:我們詢問的時候,可能不適合把影片放出來 陳:誰說要妳們放出來給民眾看?誰說妳們要給民眾看? 曾:不一定是民眾,詹小姐可能也不適合就是提供 陳:所以,所以,她只要否認就沒事了? 我:應該說,我覺得以我們來講不適合做,但如果真的有問題的話,往上報也許到檢調單位他們可以 陳:怎麼可能到檢調單位?誰要去跟妳處理這種事?誰要去處理這種事?好啊那很簡單,確認時間,門口有沒有攝影鏡頭? 我:這間的外面嗎?這間的外面應該是有 陳:把當天所有的人都找來,去確認所有人的身分 曾:(聽不清楚) 我:所以我要先跟 陳:就是進去的病患啊 我:所以我要先跟許小姐確認拍攝的時間,再去看監視器還在不在,然後再去問那天可能有誰進去? 陳:(聽不清楚)…我看行政相驗也沒有結果了,我看這邊的事也沒有結果。現在怎樣?現在要怎樣?現在要怎麼辦嘛?妳們兩個說個話現在要怎麼辦? 【中間討論案情,略】 陳:可是問題是妳就在那邊說有看到病患資料呀,妳講的就有病患資料啊,我問妳現在怎麼辦啊?不要跟我如果如果,現在怎麼辦?如果如果這都是零,那插卡進去妳知道是誰的健保卡嗎?這是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插卡進去的人知道是誰嗎?是不是?還有插卡進去是在這邊插還是哪邊插?所以我就跟妳講,我一直說這個裡面的運作妳們清楚嗎?我們清楚這個裡面怎麼運作的,才知道在裡面的必要性,不然妳去問她(聽不清楚)結果是在別的地方做的,妳也不知道,因為妳沒有東西,所以別人對妳說什麼妳就只能接受,欸欸欸欸欸,這個事情不應該妳要想清楚嗎?這東西妳不應該、妳沒有想過說我去問對方然後跟妳說沒有,她在這邊幫我做這個做那個一大堆,妳沒有想過嗎?到現在也沒有進去裡面看過,什麼都不知道,坐在辦公桌前面怎麼辦查處,妳坐在辦公室鍵盤打一打資料就出來了、答案就出來了?妳們研究完來跟我說。 2 112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許錄音譯文 前情提要:我正在和股長討論案情,主任在辦公室叫我 陳主任:聿琪 我:好,報告 陳:這個文為什麼會會妳們啊? 我:哪一個文? 陳:這個是靜宜的,骨科的採購 我:應該因為這是陽明的,他就會會到我 陳:你有沒有看這些 我:有,我有看他的附件,他附的兩個簽稿會核單,一個是我一個是靜宜 陳:那妳這寫這樣要幹嘛? 我:應該說我覺得他今天主要的目的是想辦限制性招標,可是他沒有寫辦限制性招標的依據,我覺得這樣有問題,所以想請他把這段補上來 陳:他不是之前就要辦限制性招標,你們之前有沒有叫他寫上來 我:有,我上一次已經有寫過了,那他上一次是用的款不對,第22條第1項有好幾款,我記得他原本想要用後擴,可是我個人覺得這個案子可能不適用後擴,所以我有寫,可是他這次什麼都沒有寫,就直接說要辦限制性招標 陳:總務室有沒有說可以用什麼? 我:這一次沒有,上一次有,不是靜宜那次,是我上次被會到的時候,總務課我記得他有寫,他可能是寫第4款的樣子,那我的意思是一般限制性招標 陳:我跟妳說,妳這樣寫當然是可以,但有個問題是,他這個公文要退回去 我:這邊好像沒有在退,因為全部會畢後會回到 陳:那為什麼這已經是第三次簽了? 我:嗯… 陳:為什麼? 我:可能是前面到他們那邊之後 陳:對啊,3月13日簽、3月3日,起碼我知道簽了兩次 我:這次至少應該是第3次 陳:那為什麼,如果他不需要,那長官怎麼批? 我:這個我可以問一下承辦人 陳:妳問他,他告訴妳原因以後,怎麼樣?就可以不要再簽了嗎? 我:嗯… 陳:妳覺得,我的意思是說,政風室在問說,欸這個限制性招標沒有說,妳覺得長官會批嗎? 我:應該說這個文回去,不會到長官,會回到承辦人,所以承辦人要綜簽 陳:對對對,那不是一樣簽嗎? 我:是 陳:那要幹嘛?那妳覺得他有什麼條文可以用嗎? 我:我覺得…我覺得可能沒有 陳:沒有那就是不行啊 我:應該說也許有一些可以的,只是 陳:不是不是不是,我現在的意思是說,這有沒有違法?他程序不對,結果是不是違法? 我:嗯… 陳:那妳當然可以寫,出去,那他就是要重簽,可如果,照妳的預判是沒有理由的,那妳要叫他怎麼簽? 我:我的預判不一定是對的 陳:那妳在這邊跟我講什麼?妳們上過採購法,還取得證照,妳跟我講,然後妳跟我說妳的預判不是對的,我只是問妳說有沒有哪一條他們可以適用的,妳告訴我說沒有,然後告訴我說不一定對的,那妳乾脆跳樓算了。 我:嗯… 陳:這不是妳的責任嗎?我意思是妳難道不應該清楚他這個有沒有條款,或者可能可以用哪幾個條款,奇怪妳告訴我 我:就總務室可能可以用第4款 陳:第四款是什麼 我:我現在有點模糊了 陳:妳說什麼模糊,我的天,那妳的腦筋到底在記什麼啊?我的意思是那妳們到底在記什麼? 我:對,這個是那時候總務室說可以參考的,可是第七款的後擴是不行的,因為後擴(聽不清楚,印象中我在跟主任說明第七款),這個案子應該是沒有,那時候我有看總務室有建議說可以用第四款,但實際上符不符合應該是總務室那邊要去確認,這個我沒辦法幫他斷定 陳:那妳幫他,那妳去寫什麼?我現在的意思是如果,現在我們說最壞的狀況,審計部說你們不可以這樣做,要責任檢討,那檢討是總務室的責任還是我政風室的責任還是神經外科或骨科的責任? 我:嗯…可能是總務室或需求單位的責任 陳:那妳管這個幹嘛? 我:哦… 陳: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如果我今天不簽這個意見,醫院會有風險,那我當然應該要簽 我:嗯… 陳:可是妳現在簽這個醫院就無解,現在怎麼樣,跟醫院說因為有風險所以就不要做 我:我不是說不要做,是他要找到一個依據 陳:那有沒有嘛?這是採購法,妳們有取得證照,妳們受他媽幾十個小時的訓,回頭現在告訴我 我:嗯… 陳:對不對,我現在意思是,妳們也不問總務室,然後這條可以嗎?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不是,零配件供應也不是,更換或擴充也不是,相容性互通性也不是,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也不是,就這樣 我:所以那是總務室寫的 陳:所以是他的錯? 我:嗯… 陳:所以是他的錯?唉這真是的,我說妳們的實務經驗,不要說實務經驗,妳也做兩年了,生活經驗,我現在只是說妳公文簽了這麼個意見,這個公文他就死期了,他就要拿回去綜簽,他綜簽用第四條對嗎?他如果寫第四款妳就讓他過了嗎? 我:嗯…他得在簽文裡面論述,因為我現在覺得他什麼都沒有 陳:他現在什麼都沒有寫,因為他沒有辦法說明,沒有條款,那就不要辦?那就不要辦?他現在是什麼狀況?為什麼要用限制性招標? 我:因為他那個時候,就是在契約已經滿了,爆量的狀況下還跟廠商叫貨,所以額外多的那段應該是沒有契約的 陳:第一個,妳現在又在比手畫腳,第二個呢,妳講了這麼多我也不知道重點是什麼,所以能不能用一句話來告訴我他為什麼要用限制性招標? 我:因為他已經叫貨了,所以就是得讓這個廠商得標 陳:對啊就這樣子而已,他不是已經叫貨了 我:他甚至已經用了 陳:那他不用限制性招標那妳覺得他可以用其他的方式嗎? 我:可能無法 陳:對啊,那現在怎樣?那就不要辦 我:他用限制性招標應該要符合法律依據 陳:對對對沒關係,哪一條啊? 我:嗯… 陳:他寫哪一條妳會給他過?他寫第四條沒有論述妳要給他過嗎? 我:如果他只有寫第四款,沒有去解釋 陳:對啊那妳要不要讓他過,我現在就是問妳會不會給他過? 我:不會 陳:對啊,那妳現在告訴我,他怎樣才可以過啊? 我:就是他要寫出依據還有論述 陳:對對對哪一條嘛?照妳現在的標準,我現在意思是我出了一個題目,他考不及格,他不會及格的,他不會及格妳今天出這個題目是要他怎樣? 我:所以主任的意思是不要 陳:我問妳啊?不是我的意思啊 我:我的想法是他還是得把他寫出來,因為 他:那就是不及格嘛,叫他重考一次就對了,那重考一次照妳現在的理解他能過嗎?他還是不過啊,那妳怎樣?那要怎樣啊?我就是要考,是不是?妳憑什麼就是要給他考? 我:因為 陳:乾妳屁事啊,什麼用什麼方式 我:好 陳:不是,我現在的意思是說,妳妳妳出題目給他考,他就是考不過,妳知道他考不過,還是要他考,那妳這邏輯有意義嗎?我政風室什麼時候被授權我出題目讓你考不過,而且我知道你考不過,然後我的法定職掌就是要出個題目 我:嗯… 陳:我是要預防他違反規定、違反程序還是預防他違法?所以如果我發現他沒有違法的時候我就看程序,程序有問題的時候我就出個題目考你程序,而且這結果照妳所想他就是不會過啊,所以妳給他出完這題目然後下次他還是不會過啊,那怎麼樣?我現在生生循環、循環不息就是一直在這邊循環,始終沒辦法上去,那這個東西怎麼去解決?不是我的事,是你總務室的事,是你業務科的事,那妳為什麼要給他出題目?既然不是妳的事,為什麼要給他出題目? 我:因為我自己覺得,不寫我擔心我們也會有風險 陳:我們的風險是什麼? 我:就是像主任剛剛講的,如果審計部 陳:對,所以會先問說,欸你政風室在這邊幹嘛?不管啊? 我:還有會計室也是 陳:那會計室有沒有寫? 我:會計室沒有寫 陳:對,那會計室可以承擔這個風險,我政風室不能承擔?我就是要跟你攤牌,考死你,蛤?我們現在到底跟我們有沒有關係嘛?這不是我要管的,權責執掌上不是我的事嘛,那妳鉅細靡遺,我請問一下,妳什麼都要鉅細靡遺嗎?不可能嘛,那為什麼要挑著這件事啊?因為是我懂,所以我才出題?那其他地方我不太懂,所以我就不要隨便出題?妳有沒有想過妳出這個題,我現在的意思他就是不會過,下次也不會過。那沒關係,我現在就是問妳,那反正他下次也不會過,那這個事情怎樣才能解決?不是我的事,我只負責出題,那這樣何必咧?何必咧?我的意思是妳出這個題目是他沒辦法解決的,那他是要做還是不做?我現在的意思是妳要去想總院長,這件事情已經爆量搞了好久,那總院長要怎麼處理?你們按照程序規定辦,拖到明年也辦不了,總院長可以這樣子嗎?那怎麼辦?所以我們,那妳們不能出題我來出?我幫妳擋?啊?我們要出題可以,可是起碼我要知道這要怎麼解,可如果我也不知道這要怎麼解,那妳出這個題目就是把人家問倒,就是無解,那怎麼辦?他還要第四次第五次。醫院到底要不要跟他買嘛?可不可以不買? 我:結論上可能不行,因為我們都已經用了 陳:好,那非跟他買的時候我可以麼做?現行法規沒有規定,醫院非跟他買那怎麼買?妳將來會不會碰到這種問題?在別的機關?那妳有沒有找到答案?醫院非跟他買怎麼買?啊?這裡面沒有任何條款適用嗎?我才不信咧,醫院非跟他買,採購法沒有規範,所以就不能買 我:應該說他前階段不該就是沒有採購就 陳:講什麼廢話,現在是什麼時代了,妳以後還是會碰到,妳以後還是會碰到那妳要怎麼辦?兩碼子,他不該這樣做是事實,該去檢討責任嘛,可是妳醫院可不可以不買?那醫院不能不買,那妳醫院該怎麼買?我有意見,我出個題目,你考不過就不要買了,那這樣有什麼意思啊? 我:所以,主任的意思是我如果要這樣子,我可能要先幫他們找一下可能可以適用的規範? 陳:最好是我們能夠有這個答案,我可以知道,因為將來人家不管總院長不管業務單位,他們會問說那政風室妳可不可以告訴我該怎麼做?那如果我們跟總院長說,報告總院長我也不知道,那我的意思是說那如果妳是總院長,那妳怎麼想?我醫院就是非買不可,然後妳政風室就非要求我按照規定,那怎麼辦?完了沒有規定,不能買了,對啊那沒什麼意思啊,好了那他今天講我不跟他買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違法?那程序呢?程序不對就不能買,那這樣對嗎?因為他程序不對所以不能買,不要去寫這種沒有意義的意見。 我:…好 陳:不是,妳們要寫也沒關係,妳第一次要這樣寫也沒關係,本來就是應該的,他已經搞到了第三次了,那妳要他怎麼辦?對不對?妳今天告訴我他可以怎麼辦,我就同意,可如果我們也不知道怎麼辦,那(聽不清楚).... 我:好 【中間主任問我如何刪意見,略】 陳:我告訴妳,(聽不清楚)他原先寫哪一款不合適? 我:他原先寫第七款後續擴充,然後後來 陳:我覺得只有這個有可能,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因為妳都買了都用了,雖然這個跟妳急需要用是不太一樣,但唯一可以解釋可能只有這款,我不知道,可能還有,專屬權利獨家製造 我:這個可能就不一定 陳:這就不一定,看妳怎麼寫,如果說我已經跟這個公司買了這個東西,那市面上沒有人賣相同的東西,那算不算獨家? 我:但是可能會被質疑說為什麼當初 陳:當初買已經發生了啊,那要怎樣?那要怎樣?就變圖利?妳眼前的問題要怎樣解決呀?我眼前的東西我就是要買賓士的車,所以我指定要買這個東西就變成圖利,因為我把人家撞爛一台我要賠人家一台,那不買要怎麼樣?是不是?他必須要因為已經用了人家的東西,難道說欠債不還嗎?那回頭說妳當初幹嘛欠債?這是兩件事啊,這是兩件事可不可以說有因果關係所以就不能?妳們研究得怎麼樣了? 【最後討論其他案件,略】 【主任讓我離開他的辦公室,跟股長報告主任叫我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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