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4819號
TPEV,114,北簡,4819,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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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81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信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9,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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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