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4年度,4559號
TPEV,114,北簡,4559,2025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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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4559號
原 告 中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宗
訴訟代理人 黃逸榮
被 告 王廸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民國114年7月25日具狀變
更訴之聲明,追加自112年2月26日起算利息,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萬9152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原告繳納5660元,尚應繳
納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
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41萬元) 1 利息 41萬元 112年2月26日 114年1月23日 (1+333/366) 5% 3萬9151.64元 小計 3萬9151.64元 合計 44萬9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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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