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3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耘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晶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