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救字,114年度,63號
TPEV,114,北救,6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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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陳逸
相 對 人 林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14年度北簡
字第7113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
情,業據提出上開分會之審查表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
助,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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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