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377號
TPEV,114,北小,3377,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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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37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鄭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在彰化縣,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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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