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3239號
TPEV,114,北小,3239,202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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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32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知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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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