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825號
TPEV,114,北小,282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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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825號
原 告 楊家慶
被 告 胡峻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78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備註:
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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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