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688號
TPEV,114,北小,268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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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68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黃美娟

被 告 何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321元,及其中新台幣14,582元自民國
11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3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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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