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26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被 告 黃聖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922元,及其中新臺幣81,171元自民國
114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
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9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