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2606號
TPEV,114,北小,2606,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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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2606號
原 告 李冠廷

李翊菱
被 告 張家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2日在本庭第一法庭
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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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