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2606號原 告 李冠廷 李翊菱 被 告 張家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2日在本庭第一法庭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