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被 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
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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