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844號
TPEV,114,北小,1844,202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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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844號
原 告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清池
被 告 鶴馨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
書,並載明有無授與訴訟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又被告之法定代理
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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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