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579號
TPEV,114,北小,157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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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周文貴
被 告 陳治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37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1日下午5時58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林肯大廈接待大廳內,
基於傷害犯意,以其乘坐之電動輪椅衝撞原告,原告因此受
有右足挫傷之傷害,為此請求被告賠償下列費用:
 ㈠醫藥費新臺幣(下同)100元。
 ㈡交通費1千元。
 ㈢慰撫金1,90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刑事程序正在上訴中,原告利用被告為身障人士
不便到庭之弱點,以虛假證詞使法院判決。原告提出之證明
無法看出有傷害情事,故原告不應請求慰撫金等語,資為抗
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於上述時地,遭被告傷害等語,經本院職權調取本
院113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訛,有該案刑事判決
(見北小卷第11至16頁)及電子卷證可憑,從而,原告請求
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即屬有據。 
 ㈡被告雖以上詞抗辯,惟監視器影像截圖中有被告所乘輪椅撞
擊原告右足之畫面(見偵卷第57至59頁),且斯時在場之女
警見及原告遭輪椅撞擊之反應後,隨即出言「你這是傷害人
家了喔,我現在正在密錄喔,我現在警告」等語(見偵卷第
46頁),可見原告主張其遭被告傷害等情,有客觀證據可證
原告指訴情節屬實。而原告就因遭被告傷害受有右足挫傷一
情,亦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下稱北榮)112年11月2日門字
第43609號診斷證明書為證(見北小卷第31頁,下稱診斷證
明書),故原告主張情節,皆有證據為憑,被告抗辯尚難採
信。
 ㈢原告請求各項金額有無理由:
 ⑴原告請求醫藥費100元,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證,核與北榮中
文診斷證明書收費標準相符,應予准許。
 ⑵原告請求往返醫院交通費1千元,惟未提出因傷無法移動之證
明,以及交通費用計算方式或支出收據,自難認該部分請求
可採。
 ⑶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
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
數額。亦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
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
、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行為受
有上述傷害,可見原告身心確實因此受有一定程度痛苦,本
院斟酌二造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原告所受痛苦及
被告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900元
,應屬合理。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6日,見附民卷
第1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二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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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