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4年度,1311號
TPEV,114,北小,1311,2025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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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榮祖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
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萬2,7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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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