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123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陳彥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繼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新臺幣(下同)91,494
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然查,原告共計繳納裁判
費2,5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3紙附卷可稽,足認
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本院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裁
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