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國小字第5號
原 告 鄭榮隆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顧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
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
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
,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又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
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
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
1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向被告
請求國家賠償,經被告於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賠議字第6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拒絕賠償,有該拒絕賠償理由書附卷可稽
。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先予敘
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前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以l08年度訴字第1446號事件受理,被告於該事件中
提出之公文即(79)智道字第7455號呈 (下稱系爭A文書)及(
79)楷協字第6304號簡便行文表 (下稱系爭B文書)係偽造之
公文書。又原告另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對
訴外人國軍防空砲兵部隊訓練中心提出國家賠償,經屏東地
院以l12年度潮國簡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
件)受理後,該院以原告無法證明系爭A、B文書為偽造而駁
回。因系爭A、B文書係屬偽造,致原告受有系爭民事事件訴
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100元之損害。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向被告求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1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小額訴訟
程序,準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原告
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
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
決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7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
法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規定。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
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
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
要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民事事件中提供之系爭A、B文書係偽造之公文書,而屏東地院以原告無法證明系爭A、B文書為偽造而駁回原告之訴,為此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民事事件之訴訟費用2,100元等語。經查,屏東地院於系爭民事事件固認定原告無法證明系爭A、B文書為偽造,然於判決理由內亦敘明「…系爭文書內容僅涉管理機關於79年間否准鄭水串與岳孝傳眷舍轉讓申請之事…參以原告若要合法占有眷舍,本即需向管理機關申請等節,故縱然原告主張系爭文書為偽造為真,仍不當然得推導出原告或鄭水串已有合法向管理機關申請並通過之結果,進而影響訴訟結果,就此部分並無相當因果關聯…」等旨,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民事事件判決書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6、27頁),是系爭A、B文書無論其真偽,均與系爭民事事件之訴訟結果無涉,二者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主張其因被告提供系爭A、B文書為偽造遭法院判決敗訴,致原告受有應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之損害,顯非有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程序,逕以判決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已芹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