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14年度,616號
TPEV,114,北司調,616,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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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調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巫奇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林振發間聲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
月23日以114年度北司補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
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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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