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補字,114年度,4111號
TPEV,114,北司補,411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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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司補字第4111號
聲 請 人 日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皙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陳律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0,793元,應徵
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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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