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 審原 告 周奕騰
再 審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
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1,126元(計算方式如
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