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13年度,33號
TPEV,113,北金簡,33,202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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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金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牧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幸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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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