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唐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陳韋升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
4,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137萬6,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69元,合計共3萬9
,054元(計算式:1萬2,585元+2萬6,469元=3萬9,05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