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6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文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彥睿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
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
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