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2933號
TPEV,113,北簡,12933,20250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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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933號
原 告 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植勝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
王怡萱律師
被 告 何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
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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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