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12545號
TPEV,113,北簡,12545,2025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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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5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黃媛紅、黃媛誼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3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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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