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致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