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176號
TPEV,112,北簡,13176,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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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76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杭家
林鴻安
童威齊
被 告 黃裕宬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
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原告分別
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民事準備狀;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期日,說明其所請求之維修費用應為12萬4,134元,惟原
告並未更正聲明,是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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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