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巡交字,114年度,44號
TCTA,114,巡交,44,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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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巡交字第44號
114年7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邱義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訴訟代理人 邱祥杰
上開當事人間114年度巡交字第44號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0
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宇軒
通 譯 羅敏慈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
決,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記載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概要:
原告駕駛吳珮妏所有IIH-988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13年8月9日18時47分許,行經苗栗市○○路○段000號前,因原告有「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之違規行為,經員警當場攔停告知違規事實,並掣開第F1XA3063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原告當場簽收。被告續以114年2月11日竹監苗字第54-F1XA30631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2條、第63條第1項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理由:
㈠查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像,並製作勘驗筆錄及影片截圖(巡交卷第26-28頁、第31-37頁),可見原告騎乘系爭機車未開啟頭燈,並經員警實施攔查之事實甚明。 ㈡原告雖主張當日太陽很大、也很熱,光線明亮,並非黑夜云 云。然所謂夜間,係指日出前,日沒後,且依中央氣象局11 3年日出日沒時刻表所示,於113年8月9日之日沒時間為18 時35分(本院卷第23頁),而本件原告違規時間為18時47分 ,自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夜間 」,且依卷附勘驗結果及影片截圖顯示,當時天色確實昏暗 ,其他行進中輛有顯示燈光,且路燈有亮起等情,原告自應 開亮頭燈,因原告當時騎車既未開啟車燈,員警因此將原告 欄停,已如前述,而原告既為合法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之 人(本院卷第49頁),對於夜間行駛應開啟頭燈之交通常識 自應熟悉並遵守,卻仍發生本件違規,主觀上顯有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被告以原處分裁處,並無違誤,則 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三、綜上,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第一審裁判費用30 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法 官 温文昌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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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