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地停字,114年度,9號
TCTA,114,地停,9,202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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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松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及
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
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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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