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041號
TCEV,114,中補,304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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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41號
原 告 李增偉
被 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瑋醫材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
國114年7月17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
,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4年7月1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4,44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63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38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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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