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
4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0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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