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031號
TCEV,114,中補,303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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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3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勝雄間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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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