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19號
原 告 陳偉正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秋惠、歐至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