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3009號
TCEV,114,中補,3009,202508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3009號
原 告 張茂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汝成間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524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