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7號
原 告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35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85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