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8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被 告 林采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
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35,202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02元) 1 利息 3萬702元 111年6月16日 114年5月21日 (2+340/365) 5% 4,500.16元 小計 4,500.16元 合計 3萬5,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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