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56號
原 告 陳懋祥
訴訟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張容瑄律師
被 告 簡佟霖即簡冠埬
訴訟代理人 謝淮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0
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起
訴前之利息6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合
計為300,6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00,000元 1 利息 300,000元 114年6月6日 114年6月22日 (17/365) 5% 698.63元 小計 698.63元 合計 300,699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