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955號
TCEV,114,中補,2955,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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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955號
原 告 吳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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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