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黃素貞
訴訟代理人 張甲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佩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