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895號
TCEV,114,中補,2895,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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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95號
原 告 林峯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758元(詳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 13萬2,040元) 1 利息 13萬2,040元 112年11月16日 114年8月5日 (1+263/365) 10% 2萬2,718.12元 小計 2萬2,718.12元 合計 15萬4,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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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