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消)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863號
TCEV,114,中補,286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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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63號
原 告 許榮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DAPRO IDOOR CLIMBING室內攀岩場、蔡寶珍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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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