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842號
TCEV,114,中補,2842,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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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4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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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