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804號
原 告 洪淑敏
上列原告因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仲型、林美鳳、
林美容(上3人均為即林有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916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2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73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