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98號
原 告 邱致穎
原告與被告陳海生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