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54號
原 告 長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詹汶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1,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