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741號
TCEV,114,中補,2741,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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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41號
原 告 林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姍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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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