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701號
TCEV,114,中補,2701,202508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送達代收人 黃柏潾
鄭宇辰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林穎東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69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50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2,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