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699號
TCEV,114,中補,2699,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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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99號
原 告 廖宜鏜


被 告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4年度司促字第162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4,017,096元(詳如附表所示,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0萬元) 1 利息 400萬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6月10日 (26/365) 6% 1萬7,095.89元 小計 1萬7,095.89元 合計 401萬7,0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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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