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執行命令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646號
TCEV,114,中補,2646,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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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46號
原 告 徐森安
被 告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游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執行命令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5,800元(
即請求撤銷執行命令之土地現值為5,405,800元《依公告土地現值
認定即17,900元×302平方公尺》。另聲明第二項被告拆屋還地並
扣薪之請求權自民國70年12月5日起已消滅,被告向本院提出原
審97年度訴字第2808號訴訟為不合法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
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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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