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4年度,2628號
TCEV,114,中補,2628,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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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628號
原 告 羅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氏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
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按詐欺犯罪:指下列
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
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詐欺犯罪被害人依
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
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
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鄧氏深經刑事判決無罪,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裁判費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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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